介绍
顾名思义,“性贿赂”是通过性服务获得福利的一种行为。如今,“性贿赂”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种贿赂形式经常伴随着官员和职责罪的腐败。例如,Liu Zhijun案,Liu Tienan案和Lei Zhengfu案,“性贿赂”已成为腐败繁殖的主要原因之一。 “性贿赂”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已成为学术界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但是,与公众舆论渴望对“性贿赂”的严重惩罚的愿望相反,“性贿赂”从未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应有的惩罚。最近,延云的腐败和贿赂的案子在这种司法局势中取得了突破,引起了轩然大波。
从2009年到2015年,在担任宣传部长,副地区市长,地区市长和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被告扬·扬翁(Yan Yongjun时代。为他人寻求福利的财产数量是15960.6.6亿元人民币。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笔款项包括广州13银行国际旅行社Guo支付的酒店房间费,在广州的Westin Hotel,被告收到了被告。 ,卖淫基金总计1.2590.6.6亿元。关于这部分费用,被告间接获得了妓女的服务,所有费用均由郭支付给妓女。在这方面,法院裁定卖淫资金是财产利益,可以根据法律案中的贿赂罪中的“财产”确定。卖淫资金的数量也从多位证人的证词中得到了证实。根据可疑点的利益归因于被告的原则,卖淫资金的总金额是从低水平的60万元人民币确定的。 [案号:(2016)广东20犯罪第74号犯罪案例]
关于“性贿赂”的信念问题的理论争议
通过对上述判断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仍然是“性贿赂”是否可以被定罪的问题。但是,这种情况的特殊性质是,就被告而言,他所接受的性服务可以使用卖淫资金,住房费等计算,因此法院还定罪并判处被告判处被告人接受的贿赂。此案的特殊性还引发了作者对“性贿赂”问题的重新思考。
为了解决学术界对“性贿赂”犯罪问题的看法,有两种理论:肯定理论和消极理论。拥有肯定理论的学者认为:首先,“性贿赂”具有巨大的社会伤害。 “性贿赂”是指利用妇女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的行为,利用他们的便利来寻求不当的福利。目前,“性贿赂”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腐败的主要特征。近年来,国家纪律检查系统调查并处理了党员和干部之间的腐败侦探公司找人-解决“性贿赂”犯罪困境的尝试,退化和道德腐败案件,平均增长了20.8%。可以看出,在当今的中国,“性贿赂”已成为主要腐败行为等主要腐败行为的组成部分,例如其他物质贿赂,对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正直和正义产生了严重影响。面对当今的这种腐败的社会现象,不使用惩罚将很难有效地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进一步传播。其次,“性贿赂”不仅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且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任何无法克服的差距,调整的范围也从没有明显的固定边界的事实转变为。一些最初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已经出现重婚罪取证技巧,但现在已根据法律进行调整。这就是“性贿赂”的方式。 。第三,“性贿赂”的罪行具有其历史和实践的起源。 “性贿赂”曾经在我国的历史中规定,例如“唐·律法”和“清法”。第四,惩罚“性贿赂”罪并不违反刑法的谦虚性质。 “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伤害,道德适应不足以遏制其有害发展。必须使用刑法进行调整,刑法完全满足刑法的谦卑要求。此外,对“性贿赂”定罪不会侵犯妇女权利。
持有负面理论的学者表明,将“性贿赂”定为犯罪是不够的。他们认为,“性贿赂”本身的标题并不准确,其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基于电力的交易。 “性贿赂”在性质和贿赂上是不一致的。包括“性贿赂”。犯罪违反了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原则。我们的刑法第385条清楚地确定了贿赂的主题仅限于财产。同时,从某些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情况来看,权力和性交大多是作为刑事案件的伴奏而发生的,而“性贿赂”行为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或难以调节的行为。如果犯罪制度中包括“性贿赂”,它将扩大刑法的“杀戮”,违反刑法中的谦虚原则,破坏惩罚的平衡,并产生不利的后果。此外,如果“性贿赂”行为确实被定为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将出现两个主要困难:取证和量刑。发行犯罪的基本条件是:一个是它在社会上是有害的,另一个是行为是普遍的,但还必须被认为是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企业的困难。至于“性贿赂”的行为,从财产贿赂中取证更加困难。财产的贿赂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证据,例如夺取被盗的商品,提取记录证据并取证证词,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证据”,并在法庭上形成了所谓的“铁证据”。通常,即使贿赂不承认,它也不会影响贿赂的信念。判决;但是“性贿赂”并非如此。这种交易更加隐藏,并且通常只有贿赂和贿赂才知道。因此,可以收集的证据形式通常只是嫌疑人的认罪,很难获得其他形式的证据。为了互相确认,这意味着要形成所谓的“孤儿证据”,而嫌疑人的供认对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来说是极其不可靠的。因此,对“性贿赂”定罪的证据收集已经形成了合法的瓶颈,很难收集证据。一旦罪犯购买有关“性贿赂”的妇女性别或剪接视听材料以报复虚假指控,所谓的“贿赂”很难为自己辩护,而且很容易形成错误的案件。这是定罪“性贿赂”的法律成本。此外,根据现行的刑法,贿赂罪的量刑严重性取决于贿赂的数量,以及贿赂“性贿赂” - “性”的对象。
解决“性贿赂”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定罪“性贿赂”的问题,作者认为,不可能依靠主观的猜想,而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并在其中正确解决了这些矛盾为了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对上述两种观点的比较分析,负面陈述与肯定陈述之间的矛盾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否需要包括“性贿赂”,是否需要包括在调整刑法的范围中。第二个是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和量刑的问题。通过消除这两个主要矛盾,可以解决“性贿赂”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矛盾,作者认为“性贿赂”仍需要包括在调整刑法的范围中。即使以一般的字面方式,“贿赂”通常是指使用财产贿赂他人,而“性贿赂”与贿赂的最初意图不一致。但是法律谚语说,法律的生活在于解释,尤其是在刑法中。仅凭字面意义就无法理解许多单词,对于理解刑法中的“贿赂”应该是正确的。实际上,关于贿赂是什么以及贿赂的范围实际上有四个观点:第一个是财产理论,它认为贿赂仅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金钱和财产。第二个是物质利益的理论。人们认为,除了金钱等财务状况外,贿赂还包括其他物质利益。第三是利益理论。兴趣理论还被称为需要说,所有能够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利益,无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物质或无形的,财产或非专业的,都应被视为贿赂。第四是财产利益理论和一些非专业利益。 “财产”不仅应包括财产利益,还应包括一些非专业利益。尽管大多数学者提倡物质利益,但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人们的多元化衡量价值的形成,我国家的刑法理论也提供了扩展的解释,即与时代保持“财产”的扩展。 ,无形的利益,尤其是“性贿赂”,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可。贿赂犯罪的日益多样化和隐藏的趋势,以及越来越严重和普遍的“性贿赂”现象,也使对“性贿赂”的立法必须更加强大。推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清楚地建议通过将干部作为坚决惩罚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调查和处理权力和性交案件。对权力和性交易的调查和处理已成为影响该国反腐败和诚信促进成功或失败的重要因素。不幸的是,我们现有的有关“性贿赂”的法律和法规施加的制裁仅限于行政制裁水平,惩罚非常有限。 “性贿赂”的高频率与薄弱的民族惩罚形成鲜明对比。没有严重有效的制裁,在遏制“性贿赂”方面很难取得重大进展。可以说,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完全要求“性贿赂”可以包括在调整刑法的范围中。延云案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司法机构从实际角度识别“性贿赂”的趋势:“性贿赂”不再是一种社会异常行为,不应被排除在调整刑法范围之外。
当然,不能否认,绝对不可能将“性贿赂”作为贿赂范围的非专业利益的一部分。最困难的问题是确定何时“性贿赂”可以成为“财产”。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性”作为个人权利和个人属性与人性密不可分,并且是人类独有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抽象。它没有诸如财产之类的具体表现(例如以黄金,纸币等的货币形式)。如何将抽象的“性”与具体的“性”联系起来,并将“性贿赂”作为贿赂范围包括“性贿赂”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哲学的概念中,从摘要到混凝土的演变过程包括三个基本链接:起点,中间点和终点。同样,在从抽象的“性”到具体“属性”的理解过程中,还必须找到第三方中介。该中介机构可以是财产,物质利益或财产利益,但是这些中介必须通过现代市场经济来衡量,衡量价值的过程必须符合开放的法律市场(即官方市场)或秘密。正规市场价值的衡量标准(即私人市场)。例如,在延阳案中,Yan Yongjun直接接受了性服务,但是由于可以通过住房费,卖淫资金和其他费用来衡量性服务,因此法院确定了使用卖淫基金和贿赂事实的数量卖淫资金。费用用作标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这种衡量方式无疑将建立一个“性贿赂”和“财产”之间联系的桥梁,这将解决衡量“性贿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性贿赂”无法通过中介人(例如王鲍森案和Xiamen Yuanhua案件)来衡量。在这些情况下,权力和性交易只是腐败官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的权力和金钱交易之一。动机或一种手段。作者认为,这些所谓的“性贿赂”应该受到限制,应将其排除在贿赂范围之外,并且不会被包括在调整刑法的范围中。总而言之,如果作为非专业利益的一部分,“性贿赂”包括在贿赂范围中,则必须考虑“性贿赂”的可衡量经济价值。如果可以以价值来衡量,则它属于“财产”类别,应由刑法监管。否则,这将是贿赂范围之外的非专业利益。
其次,还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性贿赂”取证和量刑问题的方法。尽管“性贿赂”的取证具有某些特殊特征。与财产贿赂相比,它更加隐藏,可以收集的证据形式也更加单身,通常只是嫌疑人的认罪。同时,如果相关的视频材料被罪犯贿赂和拼接,则很容易造成错误的案件。但是实际上,这些证据问题在许多犯罪中也客观地存在。很少有罪犯继续,公开并大胆地犯罪。大量犯罪是可变,隐藏和私人的,例如许多与财产有关的贿赂犯罪。 ,性犯罪(例如强奸)和涉及私人关系的犯罪(例如Beamy等)都在取证时都有困境。在许多犯罪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更加普遍。取证问题不能被视为“性贿赂”犯罪的重要障碍。更重要的是,取证困难并不意味着不可能取证。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机构提高取证技能和技能来完全解决。为了解决取证问题,我们必须依靠技术并遵守多渠道取证方法和审慎的取证原则。随着调查技术的发展,司法机构取证的方式和方法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对于贿赂犯罪,除了收集诸如货币和货物的物理证据之外,还以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等形式收集证据,也将成为被告定罪和判决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认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的证据补充,因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无法确定孤立证据的理论。至于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被犯罪分子剪接和转换的问题,可以轻松查看是否已经处理了相关的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依靠技术并遵守多渠道取证方法也已成为解决取证难度问题的方法之一。在Yan Yongjun案中,司法当局使用了相关证人的证词,并使用了在酒店相机上使用的视听材料来确定Yan Yongjun接受“性贿赂”的相关事实。对于只有口头证据的情况,司法机构应遵守审慎的取证原则。的确,在确定“性贿赂”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确实更容易。这为司法机构取证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可疑的证据,应仔细检查薄弱的证据联系,并应加强调查,以提高证明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系统。
也有适当的解决方案来解决“性贿赂”的量刑问题。在“性贿赂”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应基于定量的金额模型来确定定罪和量刑机制。因为如果情况被用作定罪和量刑的标准,那么原始的摘要“性贿赂”将变得更加不确定,这被怀疑违反了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坚持使用金额作为定罪和量刑“性贿赂”的标准是更合理的。但是佛山证据调查公司,在量刑过程中,司法机构应始终坚持使被告受益的精神,并根据市场经济的价值合理地确定金额。根据上述分析,当“性贿赂”可以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衡量并具有可衡量的经济价值时,应包括在调整刑法的范围中。但是,这种测量过程实际上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包括市场价格的变化,不同区域市场的价格差异等。此外,考虑到调查和取证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衡量了“性贿赂”的数量被告收到的可能是有偏见的。如果不遵守受益被告的原则,并且被告的数量是从较低层次决定的,则被告将被置于更危险的情况下。一些法官甚至可能因为情绪而更严格地确定被告。可以看出,遵守受益被告的原则对于确定“性贿赂”案件具有很大的价值。在Yan Yongjun案中,法院遵守受益于被告的精神,并基于将嫌疑人的利益归因于被告的原则,确定卖淫资金的总金额为60万元。
结论
尽管“性贿赂”的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但是,当我们考虑定罪“性贿赂”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合理的判断并对其做出合理的限制。我们不能盲目地扩大刑法的“杀害现场”,也不能沉迷犯罪。如果“性贿赂”确实有严重的社会伤害并具有可衡量的经济价值,则应将其视为定罪。但是,在“性贿赂”案件的情况下,取证和量刑确实存在很困难。为了解决困境,司法机构必须在取证的过程中依靠技术,遵守取证的多渠道方法和审慎的取证原则。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守使被告受益的精神,并以低或更轻松的含义确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