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12-14
云南昭通某村委会干部左某在婚姻期间出轨女同事,两人发生多处不正当关系。由于感情纠葛等原因,左某在抓捕过程中打了女同事一巴掌。两人去了警察局。为了平息事态,左某给了对方9.8万元。
左因婚外情、殴打他人而受到惩罚并被贬职。左与妻子离婚。随后,其妻子李某将左某及其女同事诉至法院,认为上述9.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偿还。
近日,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左某、李某于200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两人于2019年3月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在他们的婚姻期间,左出轨他的同事何。
2018年,左某与何某一起在盐津县XX村委会工作,两人是同事。 2018年4月至10月,左某、何某在××酒店等场所发生多起不正当关系。
2018年12月13日调查-云南一村干部婚内出轨女同事,打她耳光赔偿9.8万元。离婚后,前妻起诉他要求还款。,因感情纠葛、工作等原因,左某与何某发生争执。左打了何某一巴掌,何某以左强奸了他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佛山正规寻人公司,经过多次交涉,左某向何某支付了9.8万元。 2018年12月15日,何某向左某开具收据,称收到左某现金9.8万元。 ,他发表了书面谅解。
2018年12月28日,盐津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处左某行政拘留4日(其主动放弃公安机关伤情鉴定,并承认左某无伤情)导致四肢受伤,未能去医院检查)。
2019年7月23日,盐津县纪委作出《关于给予左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决定》,认为左某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无视党的纪律,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婚姻之外。 、道德败坏,违反党的生活纪律,殴打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2019年8月8日,延津县监委作出《关于左某职务级别降级的决定》,将左某由九级管理职务降级为十级管理职务。
2019年3月5日,李某与左某到盐津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何某与左某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左某与何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多种不正当关系,违背社会公德,违反了婚姻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两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关系,不应受到法律制裁。保护。本案的争议协议是两人之间存在情感纠纷。左打了何的脸。报警后,双方多次交涉,左某给了何某9.8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笔录中何某的说法,由于他与左有很多分歧,所以是合法关系。双方私下商议,不想把事情闹大。左的说法是,他有过多次不正当关系。为了不影响家人,他拿出9.8万元解决了此事。他明确表示不会进行伤情评估,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98000元并不完全是对何某因殴打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而是左某为了解决此事而多次不当行为而向何某作出的一种补偿。双方之间的关系。
因此,双方因不正当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违反了良俗,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同时,李某作为左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除非是处理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财产,否则必须达成协议,否则无权处分。双方的这种行为均侵犯了李某的权利。财产权也应被视为无效。
无效协议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明知左某与自己在婚姻续期间仍存在不正当关系婚外情起诉,左某、何某均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左某确实击打了何某,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考虑部分赔偿金额。
与此同时,李某与左某同意离婚。在处理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时,左某对财产做出了很大让步,将财产交给了李某,债务由左某承担。虽然与何某达成的协议无效,但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他们不具有单独处理的合法权利,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应有的份额。鉴于左某、何某均有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决定何某向李某返还35000元。
他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